© 2005-2019 在老年监护的必要性上学者一致认为设立老年监护制度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的需要,是弥补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需要是身心障碍人福利平常化和对自我决定的尊重新理念的体现。 对于国外监护制度的借鉴大量研究集中在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相关规定。如德国关于改革成年人监护和代管法的法律规定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老年人等由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照顾人选任照管人尊重被照管人的意思自治,尽量听取其意见。日本通过关于任意监护契约的法律等,要求被监护人在有判断能力的情况下预先委任监护人,授权监护将来判断能力不足时的全部或者部分事务根据程度不同,日本监护制度分三类即辅助保佐和监护其中辅助主要针对轻度的痴呆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的人,保佐主要针对精神耗弱者进行的监护。法国颁布法律规定认为需要保护的成年人包括精神官能已经受到疾病损坏或者因为年龄而衰竭以及体能受到损害以致妨碍当事人表达意志。美国实施了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法英国实施了永久性代理权授予法实施了意思能力法,澳大利亚制定了监护及管理法令均为老年监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